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0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建,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D)。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树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