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10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许国忠干货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高新园天印大道**天印山农贸市场**中包**、南包**。
经营者:许国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许国忠干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许国忠干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许国忠干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许国忠干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