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8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获嘉县三全生活超市名门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获嘉县北干道名门小区对面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4MA47QKYN1H。
经营者:高丽霞。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三全生活超市名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