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84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店岳武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山路张店农商银行中埠支行北100米的华联超市中埠店一社会信用代码:×××H06。
经营者:叶岳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岳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店岳武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