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15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国际商城****div> 法定代表人:王保根。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乡东铺村 法定代表人:许素英。
被告:东营邦尼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东营好宜家小商品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敬勇。
被告:吴敬勇,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东营邦尼维商贸有限公司、吴敬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