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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双牌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双牌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双牌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62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牌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景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唐 锋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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