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45号原告:张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雅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海洋大道**蓝湾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富。
原告张涛与被告连云港雅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