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4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宁,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南漳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张志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与被告张志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