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亚丽英丽音乐俱乐部,住所,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与黄河路交叉口div>经营者:任亚丽。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亚丽英丽音乐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