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12号 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新建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绪宝。
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