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9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米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住所地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邢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米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