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3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小英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路**。
经营者:申英成。
被告:广州市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法定代表人:游碧兰。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小英办公用品经营部、广州市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