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8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岚岚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时尚购物中心区****。
经营者刘晓岚,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丛贵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东,男,满族,1986年3月7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岚岚商行(以下简称岚岚商行)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岚岚商行、双兴公司认为(2018)辽大西证民字第654号公证书和(2019)辽大西证民字第317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理由为该两份公证书的申请人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公证机构不应就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办理公证,其违法办理公证并出具的公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路易威登无据证明岚岚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路易威登为证明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公证申请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1日和2019年3月1日向北京永凯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转委托书,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在该转委托书上加盖印章。
双兴公司、岚岚商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并非在2018年10月1日及2019年3月1日出具,而是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出具,并申请就印章加盖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据此,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致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重审时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案争两份转委托书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以查明岚岚商行是否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上诉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岚岚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