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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80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80号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忠,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杨子村iv> 法定代表人:李秋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红,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阳行政大道**iv> 法定代表人:于涧泉,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光辉。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拓锐(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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