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7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冲启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艳阳路**(南湖宾馆东门房屋)。
经营者:彭**。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冲启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