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79号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嘉培乐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李如。
被告:北京玉洋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嘉培乐玩具厂、被告北京玉洋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