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2859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859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幢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5号。

经营者:廖雨华。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