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42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元竹阳光家电总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7A,住泰兴市元竹镇姜八北路。
经营者:蒋宇,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元竹阳光家电总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