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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479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芳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芳艳,女,197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芳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李芳艳一个月内缴纳罚金185000元。

执行到位金额:21338.29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执行机关的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致函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到被执行人李芳艳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芳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黔01执14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李芳艳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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