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6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飘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汇丰劳保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常州市东方西路**南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X24TEXA。
经营者:张庭中,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现暂住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
被告:武进区潞城正商劳保用品经营部,住,住所地常州市东方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J7NF7A。
经营者:王树凤,女,汉族,1974年8月6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现暂住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潞城汇丰劳保用品批发部、武进区潞城正商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