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1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同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路**益华商业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兰章。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同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爱 芳审 判 员 王 思 思人民陪审员 黄 育 青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梦 超书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