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640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承钢,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01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地社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志斌,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段晨曦,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甘祥云,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3************0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邻水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20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覃升良,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9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20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垒,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1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溪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20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承钢、甘祥云、覃升良、周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128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承钢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甘祥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覃升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周垒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承钢违法所得人民币194736元、被告人甘祥云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覃升良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原审被告人周垒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上缴国库;
缴获的假冒惠普“”注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及贴标,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承钢以原审判决案情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12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