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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潘嘉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19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潘嘉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潘嘉萱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19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经营者:潘春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由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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