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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丁燕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463号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丁燕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丁燕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463号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清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燕燕,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燕燕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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