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5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家福乐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经营者:刘启华。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家福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