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91号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附****。
法定代表人:蒋志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源,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媛,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派对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鄂尔多斯饭店**。
法定代表人:孙小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在,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德保路********/di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派对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派对空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现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