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60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淑萍,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淑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