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4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正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U96650。
经营者:周云兵,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昆(系周云兵女婿),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家自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