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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凡与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8知民初14号之二
案件名称张少凡与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少凡;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14号之二原告:张少凡,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太平,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明顿市奥兰治街**公司信托中心,营业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1522伯班克华纳大道**。

授权代表人:约翰.A.罗格温,该公司秘书。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院**楼**801内**用代码91110000X00027844P。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凡与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新亚洲公司)、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华纳北京代表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凡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少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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