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14号之二原告:张少凡,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太平,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明顿市奥兰治街**公司信托中心,营业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1522伯班克华纳大道**。
授权代表人:约翰.A.罗格温,该公司秘书。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院**楼**801内**用代码91110000X00027844P。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凡与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新亚洲公司)、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华纳北京代表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凡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少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