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戴明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马滕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源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弘谷国际酒店**燕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景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戴明华与被执行人河北源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4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