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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良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民初3210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良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朱良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210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签署调解、和解协议,提起上诉,递交、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良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良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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