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342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龙王渡惠利便民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新津县龙王渡小区********。
经营者:陈洪卫。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龙王渡惠利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津龙王渡惠利便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