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9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亿家惠副食店。
经营者:毛丽芳。
经营地址: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亿家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因被告无法送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