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022号
案件名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022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锦辉佳园******div>法定代表人:黄运树。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致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