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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羊流镇高会强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16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羊流镇高会强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高会强家电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6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羊流镇高会强家电商场,住,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羊祜大街/div> 经营者:高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羊流镇高会强家电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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