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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纳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13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谭成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湘潭市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凯旋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伟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市纳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彭建成审判员 谢桂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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