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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祥捷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22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祥捷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祥捷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22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祥捷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华昌眼镜城**。

法定代表人:徐海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祥捷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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