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09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
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时尚之都饰品销售店,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南山八一商业楼。
经营者:徐晓敏。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新汶时尚之都饰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2021年4月14日,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