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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步阁、张伟军等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梁步阁、张伟军等与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步阁;张伟军;吴锋涛;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19号原告:梁步阁,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张伟军,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风场区。

原告:吴锋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

原告梁步阁、张伟军、吴锋涛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步阁、张伟军、吴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步阁、张伟军、吴锋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步阁、张伟军、吴锋涛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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