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18号原告:曹晓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秀,男*********。
被告:汕头市贞丽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侧。
法定代表人:纪少淳。
被告:上海沃卡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亮。
原告曹晓波与被告陈俊秀、被告汕头市贞丽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沃卡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曹晓波于本案开庭前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曹晓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晓波负担。
曹晓波已预缴1300元,本院退回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