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66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41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8925783K。
负责人:祝志华。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永川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