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11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普雷特(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臻美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三楼。
经营者:林世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满,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梅陇臻美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开庭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海丰县梅陇臻美首饰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50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蔡继威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