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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390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9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天齐路南首与牛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E。

法定代表人:吴绪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优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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