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聂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790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聂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聂秀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90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董事长。

被告:聂秀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