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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志高远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560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志高远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志高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560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高远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楼****/div>法定代表人:段志文。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法定代表人:沈建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高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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