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20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百媚千娇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社区***********,注册号为441********9469。
经营者:欧忠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62************07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百媚千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