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该公司职员),男,回族,居民,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西路。
经营者:蒋奇轩。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爱亲之宝贝母婴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1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