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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顺假冒注册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3执52号
案件名称郭光顺假冒注册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光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3执52号被执行人:郭光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郭光顺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光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郭光顺履行罚金70000元。

2、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光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郭光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经合议庭讨论不对其采取扣划措施;

名下无车辆信息,没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没有公积金缴存情况。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郭光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2021年3月16日,执行人员在襄阳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郭光顺,其表示已经履行了部分罚金,暂无能力继续偿还剩余债务,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郭光顺经常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拍照。

经与被执行人郭光顺儿子郭明帅(1987年出生)约谈了解:郭光顺妻子于2018年去世;

郭光顺居住地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10号2栋1单元401室,属其子郭明帅购买并登记在郭明帅名下;

郭明帅爱人无业,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大的8岁、小的2岁半),全家靠郭明帅代驾维持生活,表示没有能力帮其父亲郭光顺偿还罚金。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郭光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光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郭光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郭光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李晋鄂审判员 柯贤文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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