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区万盈镇海华太阳能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6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正阳路。
经营者:罗海华,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罗海华,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区万盈镇海华太阳能经营部、罗海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丰区万盈镇海华太阳能经营部、罗海华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大丰区万盈镇海华太阳能经营部、罗海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元、诉讼费162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