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555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温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君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4号5仓自编号A08。
法定代表人:黄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珍,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君尧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